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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27
- 處分日期
- 2022/10/31
- 違規日期
- 2022/09/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第一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貴公司位於高雄市橋頭區中崎里通燕路10號從事鋁鑄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本局於111年9月1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貴公司,發現專責代理人員梁○○已於111年5月30日離職,惟貴公司於111年6月17日始申請更換代理人,且更換代理人員資格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中崎里通燕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中崎里通燕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