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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養豬場

文號
30-112-120015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3/12/21
違規日期
2023/07/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oo養豬場從事畜牧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證號: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42**-**號),廢水處理設施運作中,查獲下列違規情事︰1.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檢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020mg/L(限值:600mg/L)、化學需氧量256mg/L(限值: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廢水池T01-1後方增設1座廢水收集貯存設施(貯容量約為15公秉),並新設1臺疊螺式污泥脫水機,且前揭廢水貯存設施收集養豬場清洗豬舍產生廢水、沉澱池(T01-6)及曝氣池(T01-5)之廢水,並未經處理逕行於放流口(D01)排放,上開事項與許可內容不符,核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八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林口區瑞樹坑8號(瑞樹坑段瑞樹坑小段1590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