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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30008
- 處分日期
- 2017/03/12
- 違規日期
- 2016/09/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4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6年4月24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及105年5月12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用藥紀錄、操作參數等紀錄,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一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好修里西鄉路16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