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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2/10/25
- 違規日期
- 2022/09/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保局於111年9月29日下午2時50分前往該廠進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及製程操作條件現場查核作業,經查該廠「二極體製造程序(M01)」之110年去光阻劑、氧化刻蝕液及磷化氫等3項原(物)料,許可證記載之每年最大操作量分別為5,040公斤、7,500公斤及47.88公克。申報使用量則為6,782.72公斤、14,995公斤及60公克,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之規定,爰此本府依法告發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二八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二八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