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9-090019
- 處分日期
- 2020/09/21
- 違規日期
- 2019/10/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除車輛(KLE-7198)108年10月16日9時1分清運「長春人造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廢塑膠混合物(D-0299)、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聯單編號:S220109210800212)進入本局仁武資源回收廠,經稽查發現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914ppm超標(超過30ppm),經判定為該廠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予以全車退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安樂一街四五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安二巷1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