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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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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14
- 處分日期
- 2017/10/07
- 違規日期
- 2017/07/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採驗原廢水檢測結果如下:(一)酸鹼抽水站:氫離子濃度指數為4.2(許可登記值為5-8);銅濃度為3.18mg/L(屬許可未登記者);鎳濃度為4.92mg/L(屬許可未登記者)。(二)氰系抽水站:氰化物濃度為203mg/L(許可登記值為2-100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06年11月3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6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南美里崙美路一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南美里崙美路1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