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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1/02
- 違規日期
- 2018/09/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3南市廢清乙字第363號)之清除機構,該公司於107年8月7日以利字第1070807號函提送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本局審查後發現貴公司機構地址已於107年4月30日變更,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即107年5月30日)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永就六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永就6-6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