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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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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川龍開發等41戶店鋪集合住宅、雜項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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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3-030003
- 處分日期
- 2024/03/08
- 違規日期
- 2022/09/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於川龍開發等41戶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A、B兩區堆置土方並夾雜廢棄物(廢木材、廢布料、廢塑膠、廢繩子、廢磚塊、PP編織帶、鋼筋、輪胎等),另外C區有堆置工程產出之廢棄物(一般生活垃圾、塑膠桶、廢紙箱、廢磚瓦等),現場無人員、機具在場,數量無法估計。 2.現場聯繫工地負責人,楊昆展,請其到局說明,後續俟到局說明結果辦理。 3.另於111年9月22日9時45分川龍開發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鄭○○到局說明。 4.○○表示,地主蘇慈蓮係為公司股東,A區堆置土方係為原地整地後堆置,並表示A區土方夾雜之廢棄物係為原地建物拆除後所留。 5.○○表示B區土方與A區相同,亦係為原地整地後堆置,夾雜之廢棄物係為原先建物基本結構拆除後所留。 6○○表示C區之廢棄物部分係為工程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另一部分係為原先該地之廢棄物,一起堆放在C區,非為從外地載運至該地丟棄,惟堆置區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7.上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告發並○○確認無誤後簽名,另本局告○○該地廢棄物清除後需提供清運之相關文件給本局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僑真段七六八地號,僑真段七六八之二地號,僑真段七六八之四地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延平路二段70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