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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4-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5/04/01
- 違規日期
- 2024/09/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113年7月18日本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113年環保犯罪查緝專案於本市小港區孔宅段OOO地號進行稽查,後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於113年8月12日及9月2日再次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為領有本局核發乙級清除機構(許可證證號:110高雄市廢乙清字第OOO號),實際負責人簡OO113年9月2日至保安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說明,並表示113年7月18日OO公司進場傾倒廢塑膠混合物,再混雜由大寮區載運進場之少部分廢棄物及廢木板進焚化廠處理,另簡OO表示於113年3月至7月OOO交通有限公司、OO環保有限公司及OO環保有限公司等公司確實有載運廢棄物進場傾倒廢紙、尿布、廢塑膠混合物等廢棄物、再自行調配車輛載運進焚化廠處理,經查貴公司許可申請文件中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自將廢棄物貯存於案地並有轉運情事,故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過雄街五五巷四七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稽查地點於保七三大南中隊)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