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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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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10
- 處分日期
- 2017/10/20
- 違規日期
- 2017/08/3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9,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非屬生皮製成成品皮、濕藍皮製成成品皮二類者),經本局於106年8月30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發現貴公司逕流廢水排放口RD01有廢水排放,現場採集水樣乙組送驗。經查前述廢水係2樓修色製程產生之廢水收集至原廢水儲槽溢流至處理設施旁排水溝流經RD01排放鳳山圳,且現場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未依法向本局報備,且未於事故發生3小時內向本局通報,本局限期貴公司於106年8月30日12時前改善完成。另本局於106年8月30日11時41分複查,RD01排放口已無廢水排放,現場認定改善完成。且貴公司疏漏之廢水經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為43.5 mg/L(最大限值30 mg/L)及化學需氧量為143 mg/L(最大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民忠街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民忠街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