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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100021
- 處分日期
- 2023/10/11
- 違規日期
- 2023/01/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私場所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2203-16號、燃證字第H295-02號),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惟查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資料及廠方提供之測試校正日報表,發現112年1月30日未進行不透光率校正。上述過程未依規定進行校正維護,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富林里國建三路一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富林里國建三路一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