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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10032
- 處分日期
- 2021/11/28
- 違規日期
- 2021/11/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第H3162-06號),須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固定污染源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管理辦法(下稱逸散管理辦法)」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3日派員執行桃園市砂石廠公共安全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物料堆置未設置或採行逸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車行路徑採舖設粗級配,惟舖設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上述缺失共計14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告發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四二七、四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427、4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