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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30030
- 處分日期
- 2019/03/25
- 違規日期
- 2018/12/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除車輛(Z2-331)107年12月3日上午9時12分載運廢棄物進入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經落地檢查發現內含廢五金材料,經判定為該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5條第2款規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廢金屬,予以全數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桂華街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