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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6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6/25
- 違規日期
- 2018/05/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6南市廢清乙字第388-1090930-01號),負責人為羅○○,清除技術人員分別為林○○及彭○○,經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13日府環事字第1070204012號函同意在案。貴公司107年5月17日(107)永潔申字第1070517號函申請清除技術人員由彭○○變更為羅○○,經本局發現貴公司原技術人員彭○○107年4月23日離職時貴公司同時變更羅○○為新設技術人員,是貴公司技術員另聘時,未依規定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明和二七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