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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50009
- 處分日期
- 2024/05/10
- 違規日期
- 2023/11/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授權訂定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略以):「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2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合先敘明。2.經本局於112年11月23日至貴事業楊梅廠(管制編號:H45A3209,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梅獅路二段460號)現場勘查,發現貴事業於廠房外空地堆置廢棄物(現場人員表示為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廢玻璃容器、廢鐵、廢鋁、廢白鐵等),其中夾雜廢馬達、廢五金及裝酒精之廢玻璃容器,經現場人員表示上述廢棄物為貴事業清運至廠內分選整理後再載至再利用機構,惟查上述廢棄物之「免網路申報廢棄物清除紀錄聯單」發現上述廢棄物於112年11月17日及112年11月20日清運出廠,貴事業已逾2日內清運至再利用機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化二路一七六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里文化二路一七六號二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