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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14
- 處分日期
- 2021/11/30
- 違規日期
- 2021/10/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楠梓廠所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楊○○○已於110年1月11日離職,應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第1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辦理,惟貴公司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未依第9條第4項規定,於代理人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4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