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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020014
- 處分日期
- 2021/02/24
- 違規日期
- 2019/09/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9年4月15日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黃○○身分證影本,負責人住址變更為臺○市西○區○○○一路○○號○○樓之○(108年8月12日換發身分證),惟未於變更(108年8月12日)後30日內(108年9月1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9年4月15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曁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旗楠路八八五之二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885之21號10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