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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2/01/14
- 違規日期
- 2021/08/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608號從事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599-05號),經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30日執行督察結果辦理如下:查核貴公司自來水用量,最近一期每月用量約1,500噸,現場紀錄每月放流水約為6,000噸,現場請業者代表說明,據業者表示作業區有使用地下水作為地板清洗用水,查地下水為未登載於許可之用水來源,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於110年12月22日今口香水字第110122201號函陳述書中所提已於110年12月20日檢送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申請文件變更至本局查驗,經本局審視貴公司所提申請文件內容,已將本次違規情節改善,並於文件中檢附相關證明,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六○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甲堤路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