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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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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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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高雄臨海林園大發產業園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 文號
- 30-110-120007
- 處分日期
- 2021/12/14
- 違規日期
- 2021/09/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35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9月6日派員至貴廠大發廠稽查廢(污)水放流口(D01)排放情形,經採集水樣檢驗結果為:鎳0.74mg/L,與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007-09號)內容:「廢(污)水處理後之水質資料【出流水水質(鎳0.7mg/L)】」所登載之水質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查該案限期改善期間自110年9月3日至110年10月8日止,雖仍屬限期改善期間內,惟其他未經檢驗項目超過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應以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規定按次處罰。另本局分別於110年11月4及11月9日之日間及夜間派員至貴廠大發廠稽查廢(污)水放流口(D01)排放情形,經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分別為:鎳0.9mg/L、鎳0.88mg/L、鎳0.95mg/L及鎳0.84mg/L,亦與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007-09號)內容所登載之水質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規定;惟因本案於限期改善公文送達前再次違規之原因相同,顯示第1次之行政處分即可達成行政目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1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建業路一五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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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