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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20
- 處分日期
- 2018/11/14
- 違規日期
- 2018/07/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7月30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檢警環聯合督察,發現貴公司於學甲區興業段818、820、824地號違規事項如下:(一)現場級配料砂之逸散性粒狀物質堆置區,其防塵網未覆蓋,扣10點;(二)場內有破碎機和篩選機之砂、石處理程序,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未依規定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扣10 點;(三)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鋪設粗級配或粒料,其粒徑及鋪設厚度不足,且未灑水保持濕潤,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4點,有稽查紀錄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一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3款、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東角里同仁街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818、820〜82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