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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6/07
- 違規日期
- 2018/03/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福興鄉同安村員鹿路一段370號設廠,從事套筒板手加工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3月13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其噴砂作業製程,使用銅礫(銅砂)106年度使用量為17公噸,已達每年3公噸以上,且廠房面積及電源動力,均已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其貴公司未經許可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自文到日起該製程停工並限於107年9月5日前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同安村員鹿路一段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同安村員鹿路1段37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