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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50023
- 處分日期
- 2025/05/19
- 違規日期
- 2025/03/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所佈建之AI智慧判煙系統於114年3日19日約上午10點30分推播本市梧棲區永興路二段與自立路附近排放管道有異常排煙而污染空氣情事,本局隨即於當日派員調查並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領有印染整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30-02號),經稽查人員提供違規事證(AI智慧判煙系統掌握之影片,貴公司所屬許可證核定之排放管道:P001,自當日10時29分23 秒至10時45分41 秒有異常排煙情事),貴公司現場人員表示疑似為更換靜電集塵之零件-第13號高壓產生器品質不穩定所致,並表示現場製程無法立即停機,待停機後將進行全面檢查、測試,惟本案未有效處理空氣污染物致明顯粒狀物污染周界外空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5月22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永興路二段三七八巷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