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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50071
- 處分日期
- 2023/05/25
- 違規日期
- 2023/03/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3月24日至貴廠執行稽查,發現貴廠產出之有害廢棄物強酸廢液係委由彬州企業有限公司清除處理,惟該公司未取得合法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貴廠逕行將廢棄物委託該公司清除處理,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機構清除處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2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一二街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土庫里太乙一二街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