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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45
- 處分日期
- 2019/05/22
- 違規日期
- 2019/05/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證號:H4173-03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3日依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理辦法)與違反逸散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派員稽查結果:(一)堆置區採設置自動灑水,灑水範圍無法涵蓋堆置區,記缺失4點。(二)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採混凝土舖設,有明顯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四)製程之操作或裝卸作業採用灑水設施,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記缺失4點;以上共計缺失點數16點,違規事實明確,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08年6月13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五鄰西濱路四段二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里五鄰草漯三三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