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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4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4/01
- 違規日期
- 2019/03/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青年廠從事氧化銅及碳酸銅生產作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1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貴公司「加熱分解」製程單元使用後之氨水設有8座吸收塔,及「烘乾」製程單元設有廢氣排放管道至廠頂外,廢氣排出前設有2座袋式集塵器,回收之含銅集塵灰經回收槽後再回反應槽,經查上開製程未提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且袋式集塵器使用後之廢濾袋亦未提列及申報而暫貯存於廠內2樓,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青年路一五五、一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青年路一五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