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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20010
- 處分日期
- 2020/02/07
- 違規日期
- 2019/11/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該公司於108年11月29日函文本局報備所轄岡山廠「於108年11月22日廢水處理廠回收水量計進行年度校正」一案,惟查貴公司所轄岡山廠已於108年11月22日進行校正,其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尚未經本局同意即逕自進行校正。前述行為顯已違反暨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3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校正維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時,應記錄其校正 維護日期、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及校正維護結果,並保存五年。校正維護期間水量之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里大寶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大寶街1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