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顏明煌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顏明煌畜牧場

文號
30-113-06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6/21
違規日期
2024/03/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
罰鍰金額
NT$36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3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廢水調整池有直接滿溢至最終沉澱池之情事,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並於該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20,8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37.67倍、生化需氧量檢測值3,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41.5倍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0,8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50.33倍,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排放」行為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64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7月2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無廢水滿溢之改善照片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3月2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上興段一二○六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巷12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