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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農牧場

文號
30-113-090008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9/04
違規日期
2024/01/0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1月9日10時20分許派員前往貴牧場稽查,經查本市白河區關帝段171等地號為本府農業局核准貴牧場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依據民眾提供之攝錄影資料查證於112年12月31日16時許發現貴牧場,於本市白河區關帝段171地號土地澆灌之沼液沼渣排放至地面水體(牛稠埔坑溪)中,未依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登記事項運作。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2月5日函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982),限期改善至113年4月8日,本局於113年4月11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之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3條第1項及第2項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草店一九八之二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馬稠後里草店198之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