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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義昌畜牧場

文號
30-111-03001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3/21
違規日期
2021/10/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芳苑鄉福海段12地號從事畜牧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0月14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560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化學需氧量為4220mg/L(放流水標準為600mg/L),生化需氧量為2310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七五四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福海段1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