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3-106-05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5/22
違規日期
2017/04/1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所發包「彰化-彰化市永康街等汰換管線」(管制編號:N106N16006-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4日派員稽查,該工程缺失情形有下列6項:(一)未設置工地標示牌,記缺失點數4點;(二)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或防溢座,記缺失點數10點;(三)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四)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五)營建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缺失點數10點;(六)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缺失點數4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48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6年6月12日前完成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項及第10條第3項,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二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一段72巷55弄外空地(古寶段727地號)
統一編號
5224244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