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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30030
- 處分日期
- 2020/03/20
- 違規日期
- 2019/12/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檢舉,本科派員於108年12月9日12時20分至本市仁武區南昌巷150之2號(仁龍段7-8地號)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情事(判定地點:南昌巷150-2號大門口前),嗣進入該廠查察,員工表示為整理廠內環境,將鐵、鋁罐、玻璃瓶、瓦楞紙、板模、磁磚碎片、橡膠墊等等收集於1只方型鐵桶、2只圓型鐵桶內燃燒,惟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永和三街一二五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仁龍段7-8地號(仁武區南昌巷150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