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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20001
- 處分日期
- 2024/12/03
- 違規日期
- 2024/11/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業於113年8月01日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1337226900號函同意該公司註銷黃○○擔任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王○○代理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為期3個月,惟已屆滿3個月而仍申請核定設置;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及同辦法第24條第1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