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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20011
- 處分日期
- 2019/12/03
- 違規日期
- 2019/11/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發電廠)領有本局核發之M01~M14鍋爐發電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本局於108年11月29日派員至台中發電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M01~M8、M13及M14製程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總生煤使用量為1,110萬2,718公噸,已逾1,104萬公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1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2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第28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及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並從一重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臺中市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二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