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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50
- 處分日期
- 2018/05/29
- 違規日期
- 2017/08/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5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而廠內作業人員竟將清洗廢棄物貯存設施之作業廢水,逕行經由廠內雨水溝(RD01)排放於周界外承受水體。2.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廢水來源新增一股鍋爐廢水,惟許可並未登載;又廢水單元貯留槽(二)設有一可將廢水溢流至停用之舊有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二))之溢流管線,惟該溢流管線許可並未登載3.另現場查核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發現106年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60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4m3,惟106年8月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上,登載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53m3,相差7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5m3,相差1m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4000元整,已重新申辦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已同意試車在案,故本案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