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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瑞始達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05005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5/29
違規日期
2017/08/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54,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而廠內作業人員竟將清洗廢棄物貯存設施之作業廢水,逕行經由廠內雨水溝(RD01)排放於周界外承受水體。2.廢水處理設施流程,發現廢水來源新增一股鍋爐廢水,惟許可並未登載;又廢水單元貯留槽(二)設有一可將廢水溢流至停用之舊有廢水處理設施(曝氣池(二))之溢流管線,惟該溢流管線許可並未登載3.另現場查核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發現106年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60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4m3,惟106年8月每日用水、用電紀錄表上,登載7月31日原水進流水量計水量登載為19,153m3,相差7m3,委託處理水量計水量登載為31,735m3,相差1m3,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4000元整,已重新申辦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已同意試車在案,故本案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東城村南平路一之二號
統一編號
53277223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