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40-110-04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4/29
- 違規日期
- 2021/03/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烏溪鳥嘴潭人工湖工程計畫現場稽查,本局人員於11:00到達現場,出示證件表明來意。2.查上開公司於該計畫挖出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並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其數量為每月最大產出量25公噸,為查該公司遞送三聯單號碼M35A566810900001(石綿清運量為19.9公噸)、M35A566810900002(石綿清運量為29.6公噸)皆於109/12/23日清運,數量為49.5公噸,已超出廢清書登載數量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其網路申報之廢棄物數量與廢清書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3.稽查時,由中華工程副所長劉至恭先生陪同,表示現場貯存區貯存石綿約100多公噸,俟廢清書核准後辦理清運事宜,惟現場貯存區未於明顯處標示中文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以上違規情事經代表人留置工確認無誤。4.另該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規定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作為記錄,該公司提供工作日誌供參,惟未有提供檢測記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規定,前述違反事實經該公司代表人確認無誤。5.以下空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南投縣草屯鎮屯園段九地號,屯園段一六地號,屯園段一七地號,屯園段一八地號,屯園段一九地號,屯園段二○地號,屯園段二一地號,屯園段二二地號
- 違規地址
- 南投縣草屯鎮屯園段九地號,屯園段一六地號,屯園段一七地號,屯園段一八地號,屯園段一九地號,屯園段二○地號,屯園段二一地號,屯園段二二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