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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10006
- 處分日期
- 2021/01/06
- 違規日期
- 2020/05/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廠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PH調整池所使液鹼,來源為群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科廠產生之廢液鹼,群超公司從事鋁擠型材生產作業,使用氫氧化納液清洗模具,最終該鹼液失去效用,群超公司無法再使用,對該廢液鹼並無任何加工行為,屬群超公司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且查鋁酸鈉未登載於其廢棄物清理書之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迦賢公司未申請許可文件即處理事業廢棄物。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