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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秉彥畜牧場

文號
30-107-060005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8/06/21
違規日期
2018/04/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所有鍾秉彥畜牧場(地址:264宜蘭縣員山鄉同鄉村33鄰蘭城路43-8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本府於107年4月10日派員稽查,查獲台端: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廢(污)水處理設備未使用,現場呈現廢棄狀態,且原核可之放流口因溝渠排放不良導致廢水無法排放。另自行規劃使用簡易兩段式廢(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明顯與原許可登記內容不符。二、本府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員山鄉同樂村蘭城路四三之八號
違規地址
宜蘭縣員山鄉同樂村蘭城路四三之八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