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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1-107-040029
- 處分日期
- 2018/04/18
- 違規日期
- 2018/01/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6年3月出廠的**-137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11月23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南下新市地磅站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1月8日前到檢,惟貴公司逾檢測期限仍未到檢,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新行街一三三號一一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