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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20004
- 處分日期
- 2017/12/22
- 違規日期
- 2017/11/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於本縣伸港鄉彰新路7段447號從事回收物料批發業,並位於本縣伸港鄉定興段1404地號農牧用地供ㄧ廢鐵貯存場所,場內設置有裁切機ㄧ台及怪手兩台,從事廢鐵裁切作業,惟台端未依規定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通過再利用者登記檢核,即逕行從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ㄧ:廢鐵之再利用行為,案經本局106年11月21日查證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台端未取得再利用者身分前,不得逕行從事廢鐵之再利用行為,如再經查獲,將依法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定興村彰新路七段四四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彰新路7段563號對面(即定興段140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