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9-03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3/10
- 違規日期
- 2020/02/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場於本市永康區從事混凝土拌合程序作業,本局109年2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永康預拌混凝土場稽查,經查發現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如下:一、場內堆置區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計4點。二、場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計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計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一年內第3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一二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興工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