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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20017
- 處分日期
- 2017/02/21
- 違規日期
- 2017/01/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場內維修保養使用之油品及廢油堆置已超過200公升,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所稱之貯油場,未依規定設置油品貯存設施(防溢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並請於106年3月31日前,檢送依水污染防治措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設置油品貯存設施(防溢堤)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8規定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二段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一段504-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