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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順緯等四人-新竹市長春段1601地號等1筆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文號
30-105-030008
裁罰機關
新竹市
處分日期
2016/03/31
違規日期
2015/12/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新竹市東區長春段一六○一地號
違規地址
新竹市東區長春段160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