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4-040004
- 處分日期
- 2025/04/10
- 違規日期
- 2025/02/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72,8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光德路54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14年2月26日派員前往現場查核,查核作業結果如下: (1)當日於貴公司廠房側溝採集排放廢水送驗結果,pH測值3.6(pH限值:6-9)、懸浮固體128mg/L(放流水標準:30mg/L)及鋅14.9mg/L (放流水標準:3.5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貴公司主要製程為鋁合金(原料)→脫脂作業(使用藥劑為脫脂劑(YL-305N)及硝酸)→水洗×2→皮膜(藥劑使用為鋁皮膜劑(AL-4)及中和劑(GL-210))→水洗→潤滑→鋁合金(成品),前開製程有軟水作業區使用鍋爐加熱,將加熱後熱水供應脫脂及皮膜之製程使用,潤滑後會產生乳白色清洗廢水並排放至廠內地下儲槽收集,並以馬達輸送至一套廢水處理設施;該處理設施僅處理水中懸浮固體後,逕將上澄液排放至廠外溝渠,惟上開製程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貴公司未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而逕行廢水排放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72800元整。自114年02月26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仁德里至善路一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54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