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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卓(二)牧場

文號
40-109-020002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0/02/12
違規日期
2020/01/1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案為牧場聯合稽查後續辦理。2.本局於上述時間通知該場代表至本局說明,據現場管理人員(楊忠發)表示,場外車上桶裝物為米糠,場內桶裝物為豆渣,經查該牧場未取得事業廢棄暨再利用登記檢核資格,從事廢棄物(豆渣)收受之行為,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依法告發。3.已當面告知該牧場管理人員已違反上述法條,若有疑義可於文到七日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永定厝段八九五之一地號,永定厝段八九六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永定厝段895-1,89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