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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

文號
23-107-120002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12/20
違規日期
2018/11/22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鈞府辦理發包「107年度有才寮排水出海口清疏工程」,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1月22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該裸露地及車行路徑皆未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查核缺失扣點共計20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臺西鄉(107年度有才寮排水出海口清疏工程)工區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