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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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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10
- 處分日期
- 2024/11/17
- 違規日期
- 2024/08/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7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放流口水樣經檢測結果,氟鹽項目檢測值為22.9mg/L(排放標準為15mg/L)及硝酸鹽氮項目檢測值為175mg/L(排放標準為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3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2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3年8月9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永豐巷六六之一、六六之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永豐巷六六之一、六六之二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