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7-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8/08
- 違規日期
- 2018/05/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1.本案係民眾陳情案件。2.本案一所提供資料前往察查,所陳堆置場係為峻有工程行,承租於鹿昇段921、923、924地號,從事房屋居家營建土石建材、砂石分類作業,惟該場其平面堆置體積約5575.2m³,經查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相關規定,予以告發處分。3.本日稽查時會同事業代表 黃金呈,確認無誤始得簽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台端自文到日起該未經許可堆置部分(製程)停工並限期於107年11月9日前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或現場堆置物部分清除至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附表第5批堆置場程序以下,以符合法令規定。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謝厝巷一四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鹿昇段921、923、924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