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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30019
- 處分日期
- 2019/03/15
- 違規日期
- 2018/11/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1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且經本局人員於廠區後方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11.4(標準值:6.0~9.0)及水溫為48.0℃(標準值:35℃以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東北街一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東北街1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