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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利全畜牧場
                    
        
        
            
                
- 文號
 
                - 30-110-100003
 
            
            
            
                
- 處分日期
 
                - 2021/10/06
 
            
            
                
- 違規日期
 
                - 2021/07/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3,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360 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生化需氧量558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化學需氧量4,580 mg/L,放流水標準450 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32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0年11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26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一二三之一、一二四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舊趙甲段一二三之一、一二四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