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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宏畜牧場

文號
30-111-04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4/06
違規日期
2021/06/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432,704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畜牧原廢水由原水溝排放至周界外溝渠,經民眾陳情多日,造成放流口下游水質惡化,甚至造成閘道堵塞無法開閘清淤排污,河川浮現大量豬屎及泡沫,河川水體溶氧枯竭,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所稱繞流排放行為;未登記排放口放流水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2.83倍,懸浮固體為37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48倍,生化需氧量為1,7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20.25倍;放流口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5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013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32704元整,臺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進糖段四四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進糖段4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